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國質檢檢[2006]135號關于《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束過渡期,開始正式執行。
《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規定,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都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裝的原輔材料,包括印油、助劑等,應經檢測合格并向所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
食品包裝及材料的生產企業,在提供包裝及材料給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前,應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檢疫。生產企業在申報時應注明出口國別,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證單有效期為一年。未經檢驗檢疫或不合格的食品包裝,不得用于包裝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出口食品時,應使用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食品包裝及材料。出口食品報檢時隨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 出口食品企業還要注意購買食品包裝時,需要對方提供本包裝產品隨附的出口包裝檢驗檢疫合格證單。進口包裝及材料供應商要及時做好備案工作,并提供包裝及材料的技術檢測說明材料。
該法規的實施,給公司質量管量工作增加了新內容: 凡是客戶用于食品出口的包裝都必須由我公司代為辦理《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對首次辦理的某一產品結構,需由我公司先向常州危險貨物與包裝檢測技術中心封送該產品樣品,由其出具重金屬檢驗報告后,商檢局方予以受理. 目前已取得常州危檢中心檢驗報告單的產品結構如下:
1 PTP鋁箔(OP/AL/VC)
2 PET/AL/PE
3 NY/PE
4 NY/CPP
5 紙/AL/PE